武汉市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本行政区域革命老区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及增长机制,在年度预算资金安排中向革命老区街(乡镇)倾斜。革命老区街(乡镇)上缴区级税费留存部分原则上全额返还革命老区街(乡镇),用于当地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