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