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内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