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