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四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