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