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