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