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