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