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鄂尔多斯日报》以及鄂尔多斯人大网站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刊载。在《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蒙汉文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标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