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巴彦淖尔日报》以及巴彦淖尔人大网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刊载。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蒙、汉文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