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七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巴彦淖尔日报》以及巴彦淖尔人大网上以蒙、汉两种文字刊载。

在《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蒙、汉文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