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或者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标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及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