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与备案审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