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与备案审查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市长签署予以公布后,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备案报告和相关说明。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