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询问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