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