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