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县各宗教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相互尊重,平等友好。

自治县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创建和谐寺堂活动,践行宗教正信,化解宗教矛盾,共同防范和反对宗教狂热和宗教极端主义。

自治县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应当接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