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宗教应当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制度。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