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为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