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下列用语的涵义:宗教,是指县域内的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宗教和谐,是指在宗教多样性、平等性、和平性的基础上,多元共存、合和共生的局面。宗教极端,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