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第四章 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寺堂”创建活动。对创建达标的和谐寺堂,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