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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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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第四章 宗教与社会的和谐

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宗教财产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使用和管理,接受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破坏。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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