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第四章 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宗教应当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政府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参与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