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各宗教应当约束本宗教教民、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或者教职人员,不得对其他宗教或者宗教团体有不敬行为,不得鼓动和煽动本教教民,仇视或者以暴力侵害其他宗教或者宗教团体。

各宗教之间不得相互歧视,应当和睦共存。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