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第二章 宗教内部的和谐第十四条已废止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组织(下称民管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民管小组在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成员不少于七人。民管小组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并报该场所的登记机关备案。民管小组构成须有代表性,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民管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进行调整。民管小组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备一定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