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组织(下称民管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民管小组在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宗教团体的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其成员不少于七人。民管小组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并报该场所的登记机关备案。

民管小组构成须有代表性,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民管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进行调整。

民管小组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备一定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