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