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