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