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产品标识标注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