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标准化工作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一)不按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的;(二)发现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三)伪造、篡改企业标准、检验数据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泄露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