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工商、税务、国土、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