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拟定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内的招商引资、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科技、知识产权、统计等经济事务的管理;

负责高新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权限和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