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未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相关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