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或者高新区管委会项目认定、资金支持或者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认定,并收回相应资金支持或者奖励,同时将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