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高新区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高新区管委会投诉,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