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高新区内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商务活动,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高新区工作、交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办理出入国(境)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