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推动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