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到高新区创办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促进高新区形成各类前沿技术平台。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