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高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布局。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