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高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应当符合高新区内相关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投入资金、开工建设并按期竣工。造成项目用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创新与发展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