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高新区内用地实行统一开发与管理。

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其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高新区管委会有协议约定的,还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