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的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农牧部门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