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集体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