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劳动者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