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收费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