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收费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或者重要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收费项目、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