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出示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作的督学证,如实反映情况,不隐瞒虚构事实,不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