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督学应当具备规定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道德品质、学历、教育教学经验、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省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省督学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